一、收货人查询货物时,必须提供货运单或货运单号码,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、地址。
二、收货人提取货物时,应凭单位介绍信或提货通知单,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和提货人联提取。若收货人不能亲自提货而由他人提货,除上述规定外,还应提供提货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。
三、收货人提取海关监管和需要检疫等货物时,应办妥有关手续,并携带放行和检疫等证件前来提货。
四、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,应逐件清点。对货物包装状态或重量有异议,可以提出查验或重新过磅。货物提出仓库后,民航将不再承担责任。
五、收货人所提取的货物发生短少、破损时,会同货运工作人员当场查验,并填写事故记录。若货物已投保,收货人凭此事故记录在十天内向所在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。若没投保,按民航有关规定处理。
六、收货人对所提货物的完整无损未提出异议后,请在货运单收货栏内签收,货物提出仓库后,民航将不再承担责任。
七、由于不可抗力,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、短少或包装完好、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及收、发货人的过错所造成的货物破损、短少、变质的,民航将不再承担责任。
八、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,免费保管三天,郊区五天,逾期收取保管费。
九、押运货物、贵重物品、危险品等特种货物,没有免费保管期限,保管费的实际保管天数按普通货物加倍核收。对于鲜活易腐的货物,免费保管期限为货物到达后6个小时以内,超过期限要收保管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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